上诉人黄**、黎**、区*、黎**因与被上诉人阳春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被告卫*、李*、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4)粤1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原审被告向某甲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公共分摊费、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交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判令各原审被告分别支付律师费1500元给某甲公司;3.判令各原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见附表一)。
一审法院判决:一、各原审被告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物业管理费、公共分摊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给某甲公司;二、各原审被告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计至2024年6月30日的违约金详见附表二,2024年7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每月应缴物业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每月21日起计算,分别计算至尚欠的物业费实际给付之日止)给某甲公司;三、各原审被告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给某甲公司(详见附表二)。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文书还有4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