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盛**因与被申请人博乐市乌***************(以下简称青得里卓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申请再审称,一、我自1983年国家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制度时起就获得了案涉25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我也继续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作废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只是因为换发新证,并非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否定,博乐市人民政府也无此权力。二、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青得里卓村委会于2020年1月6日召开的土地确权会及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均不具有否定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原审人民法院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青得里卓村委会召开的土地确权会议决定、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报告、博乐市...(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