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庄**及中国太平****************(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审理中,经被告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百斯*********(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百斯特能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茅*、被告百斯特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及朱*、被告太平xx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10,305.22元、后续换牙治疗费60,0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1,812.22元、交通费584元、鉴定费9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要求由被告太平xx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本文书还有3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