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淮北矿业*********、淮北市建***********、淮北建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淮北建辰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2月至2009年9月);2.依法为原告办理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05年5月在淮北矿业*********上班,三被告是用人单位。当时用陈*的名字,自2005年上班至今。期间先后祁南矿、桃园矿北风井项目部、许疃煤矿、桃园矿、安徽省涡阳县信湖煤矿工...(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