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相关事实。
一、2022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深星公司签订编号为2022圳中银福*******的《人民币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额度908万元;额度使用期限从2022年3月22日开始至2025年3月21日;额度使用期限内,额度循环使用;借款期限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合同生效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重新定价一次;就每笔提款而言,首期(自起实际提款日起至浮动周*届满之日)利率为截至该浮动周*首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6基点,重新定价日的贷款利率按重新定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6基点进行重新定价;借款利息从该笔借款实际放款日起算,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本文书还有3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