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周**与被告魏**、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9日、3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又系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均到庭参加两次诉讼,原告周**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两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周**以周*良因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00300.82元(按2250752.05元的40%计算),其中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按40%的比例承担赔付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人保公司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