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诉被告江*融旺********(以下简称:融旺商业公司)、江*省融**********(以下简称:融旺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被告融旺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融旺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融旺商业公司、融旺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委托经营收益款26173.33元及利息(暂自从2020年4月1日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如开庭时间后于2022年5月31日则计算至开庭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委托收益款计算时间截止至开庭日即2022年5月7日,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二分别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位于抚州市××道××号××号商铺,该商铺单价为16098.11元,总金额为148650元,实际支付购房款金额为105700元。原告将该商铺委托被告一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三个阶段,每五年一个委托经营年限,至2028年10月27日止。原告收益为第一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6%收益,第二个委托经营年限按照实际房款8%收益(2018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第三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10%收益。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补充协议》,调整了经实测的委托经营面积...(本文书还有6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