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赵**、赵**、赵**、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赵**及赵**、赵**、赵**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继承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四区教工楼×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付*与被继承人赵*4于1994年10月27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赵*4与第一任妻子孙*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被告一赵**、被告二赵**、被告三赵**。原告付*与前任生有一子黄*,原告付*与被继承人赵*4结婚时被告黄*未成年,生活上学都是原...(本文书还有1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