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与被告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169906.24元、护理费830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50元、营养费10800元、误工费83032元、残疾赔偿金389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494988,24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7日,被告雇佣原告到格尔木市广达滨河新城从事刷墙工作,约定日工资320元。2021年8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脚手架上走动刷墙,从脚手架掉落,摔成重伤并导致截瘫。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往格尔木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抢救诊断为:原告完全性截瘫(剑突下);胸5、6椎体压缩爆裂性骨折伴相应水平椎管狭窄;胸椎多发附件骨折;胸5、6椎旁血肿;颈5、7椎体刺突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第2.6肋骨,左侧第1.2.5肋骨);双侧...(本文书还有4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