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农村****************与被告张**、陆**、佛山市高*************(以下简称新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陆**,被告新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944666.63元及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罚息利率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6日,尚拖欠利息38666.74元、罚息3564.17元、复利74.01元,本息合计986971.55元);2.被告张**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3.原告对被告张**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粤(2018)佛高不动产证明第0××8号]在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陆**、新江公司对被告张**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20年7月7日的应收利息为52408.6元、已到期本金的罚息为4338.34元、应收利息的罚息为2275.89元、复利为186.69元,自2020年7月8...(本文书还有5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