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默克股份****(简称默克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默克公司。
2.申请日期:2019年10月24日。
3.标志:
4.指定使用商品(第6类、类似群0602;0613):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钢管;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瓶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漯河江山天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申请日期:2015年9月25日3.专用期限至:2027年1月20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类似群0603;0605;0607-0610;0613):门用金属附件;...(本文书还有2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