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驾驶的鄂a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某丁公司,该车在某某财保购买交强险、限额1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凌**驾驶的鄂d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某乙公司,该车在某某财保购买交强险、限额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各被告多次协商,未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某某财保辩称,本次事故的事实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划分无异议。某某财保核实毛**相关证照后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过高,51天的停运期间缺乏依据。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某乙公司辩称,凌**的车辆挂靠我公司,我公司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200万不计免赔商业险,应由某丙公司替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财保辩称,1、对本案交...(本文书还有2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