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鑫洋公司与梦之岛公司解除协议的通知,证明鑫洋公司已向被告梦之岛梧州分公司主张返还其占用的商铺。
被告梦之岛梧州分公司辩称,1、梦之岛公司与被告鑫洋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止,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本公司并非无权占有商铺;2、本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本案应追加梦之岛公司参加诉讼;3、本案并非返还原物纠纷,而是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梦之岛公司与鑫洋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已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应中止审理,待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进行裁判。
被告梦之岛梧州分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梧州金苑时代广场房产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梦之岛公司与被告鑫洋公司于2004年2月18日签订了租赁合同;2、梧州金苑时代广场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证明被告鑫洋公司与梦之岛公司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19年4月...(本文书还有2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