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立即返还1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底,其委托王**办理绿化养护业务的投标手续。双方约定,若中标的,其支付报酬50000元,若未中标,则其不支付任何报酬。后其预付了...(本文书还有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