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合伙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在22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开户银行内的存款。本案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讼请求:被告刘*返还原告借款21000元。
被告刘*答辩称:原告向被告转账的3万元,实际是双方在2020年10月合伙经营旅游公司,原告用于合伙经营的投资款,并非借款。2021年1月,原告退出合伙经营,未分担任何损失。而被告为合伙经营已经投入租房的房租费、装修费、购置家具费。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当初,被告确实微信告知原告,愿意逐月分期将原告投入合伙的钱退还原告,是因为被告也不愿意撕破脸皮。被告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主动交付给被告价值16000元的香烟及现金4000元,用于原告请托关系,希望原告将被告的事摆平。但被告还是被行政拘留。现在,被告不再愿意继续退还原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原告、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确认...(本文书还有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