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贾**、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贾**、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7854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日7时30分,王**骑电动自行车沿平度市南村镇会先包子铺门前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处,与停放在路北侧贾**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开启车门相撞,致两车损坏,王**受伤。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贾**辩称,电动四轮车是我所有,在某某公司投保非机动车责任保险,应当由某某公司先赔偿,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我已经给原告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