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与王**、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诉前调解登记,因调解未成,本案于2022年6月2日转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分别于2022年7月17日、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徐*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提出诉请:一、判令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款清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判令王**立即支付郑**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5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3000元;四、判令徐**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郑**增加一项诉请为:判令王**归还借款本金162400元并支付以1624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王**当庭答辩称:一、对...(本文书还有5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