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杨**、侯*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2年4月26日解除;2、判令侯*支付截止2020年8月31日所拖欠的租金6.2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侯*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所拖欠的租金31900元及该款自2022年4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4、判令侯*立即腾退房屋交还给杨**并支付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每月12100元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事实与理由:杨**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昌隆路**号楼**号**坎店面及嘉兴**市场**幢**套房出租给侯*使用,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3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