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王**偿还原告2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等人于2012年至2014年承包经营邵阳市大圳水泥厂,分伙时经双方结算,被告应补原告35000元,被告王**当时因资金欠缺乏,遂向原告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原告因欠案外人龚某明资金,龚某明于2017年到被告处购买材料需支付材料款壹万元,经原告同意,被告用龚某明需支付壹万元的材料款抵付原告借款壹万元。2020年12月,原告委托案外人周*金向被告收取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尚有23000元以各种理由至今仍未偿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