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饲料店)与被告练**、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饲料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被告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饲料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练**、李*立即向某某饲料店支付饲料款8601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481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即14.8%,从2022年5月3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6538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14.6%,从2022年9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21日为127007.3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及保全保险费由练**、李*承担。事实和理由:练**、李*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养鹅养殖。某某饲...(本文书还有3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