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阳县故******与被告冉**、李**、李**、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诗琼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与原告云阳县社会保险局诉被告冉**、李**、李**、李**不当得利纠纷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阳县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徐*,被告冉**、李**以及被告冉**、李**、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阳县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126,156元,其中:领取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工资95,156元、健康休养费25,000元、医疗垫底资金6,000元;2、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李**生前系故陵镇农业中心退休职工,其退休工资和健康休养费由原告发放。李**于2014年12月18日因病死亡,其近亲属...(本文书还有2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