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中长期利率4.75%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为19395.8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辩称:确认拖欠原告的本金为100000元,利息应从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