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北京锦荟***********(以下简称“锦荟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锦荟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签订的《服务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押金租金60302.08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装修费用和装修管理费损失58795元,赔偿原告给员工的工资损失7000元,赔偿原告消防改造费用4500元,商场安装应急灯、指示灯、卸水费、接驳费2529元,共计133126.08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不要求解除于2022年4月11日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备货损失11500元,员工工资7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1日,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实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顺义区站前街**号院**号楼**层b1-113号房屋出租给原告,面积为53平方米,期限为2年,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第一年租金为96725元,双方还就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纳了租金押金因被告通知于2022年4月30日整个商城...(本文书还有5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