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交通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交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商品房销售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将位于柳*市××路××号××栋××号房屋不动产登记在原告名下。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5年6月5日向被告旗下的柳*市通达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柳*市××路××号××栋××号××栋,总房价为676609元,合同约定若一个月内付清则优惠5%,按照双方的约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642778.55元,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购房合同理应成立且生效。但被告因为政策原因,柳*市通达房地产公司被申...(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