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某乙****与被告青海某甲****、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711597元、资金占用费398004.78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1159601.78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照每月16041.9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的加价款。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以货款及资金占用费1109601.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5年4月16日起至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2年4月7日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一向原告采购木方,用于西宁市某(二期)项...(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