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及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陈1的陈述,证人许某1的证言,同案犯陈*、王**的供述,监控录像截图,辨认笔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以及原审被告人梁*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
梁*与陈*、王**(均已判刑)经预谋,于2016年8月22日21时许,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江公路附近伺机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以非...(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