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自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9万元;被告支付违约金1400元,暂计算至2025年2月28日,实际按每日50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自2025年2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交纳之日按每日50元计算的滞纳金。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托管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杭州市萧*区房屋托管给被告,托管期限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7年1月31日,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2月1日为装修期,装修期不支付租金回报,固定租金为每月7500元,一年一付,第二年...(本文书还有1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