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孟*、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权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2960元(370元/天×8天)。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11日15时15分许,被告孟*驾驶车辆在杭州市萧*区新街街道沿江村村道河边地方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车辆又与龙某停着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龙某无责任。因原告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营运流水为370元/天,因事故造成8天停运。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姚*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车辆登记车主为a**。车辆登记车主为姚*,车辆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