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向**、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车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某某**、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库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66,45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936元(66,456×30%)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合计89,392元;4、请求判令本案保全保险费、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24日,被告在承建工程时,租赁了原告的建筑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却未按约支付租金。依法诉至法院。
向**辩称,我跟李**是雇佣关系,我是给...(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