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南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职权依据并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对李**于2023年7月4日13时25分左右在某公司无尘车间安装顶棚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亦无异议,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予确认。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的情形应否认定为工伤。
某公司上诉认为李**的工作职责是汽车美容主管,负责汽车美容工作,而非顶棚安装,因此李**在受伤时并非在履行其本职工作。关于“工作原因”的判断标准,粤人社发〔2016〕3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指导意见》二、工伤保险类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情形的指导意见:……“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所从事...(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