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24)冀05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广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冀0531民初****号判决中对于车损数额的认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30000元(不服金额30000元);二、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等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部分错误,具体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车损金额过高,其中右前大灯评估了75031元,但是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的购买或者更换原厂配件的凭证,仅凭该报告不足以证实实际更换情况。虽然评估报告是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但是主张该损失除了提供出公估报告外,还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修理清单、对公转款凭证、购进配件等相关证据证实修车的真实支出情况。在鉴定时上诉人到场勘验,并不是在某某店看车,众所周*原厂价和副厂价区别巨大,本案...(本文书还有2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