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营部)与被告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支付某某营部货款5698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6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8年11月23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418.32元);2.本案诉讼费由郑**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营部与郑**系合作关系,郑**自2018年3月27日起在某某营部处购买装修材料,其合作关系一直维持到2018年11月23日。在此期间郑**在某某营部处共计购买装修材料花费73985元,但至今郑**仅向某某营部支付17000元,剩余56985元货款尚未结清,某某营部曾多次向郑**催讨该笔货款,但郑**迟迟不予支付,郑...(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