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565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在同一单位工作,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在2021年4月7日起原告分三次将自有资金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合计44800元,被告此后每月还少量款项。双方经协商结算,被告于2021年10月...(本文书还有1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