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法定代表人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印刷费144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4日至5月31日,原、被告就物料印刷相关事宜展开合作,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印刷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14464元。现原告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并于2024年4月16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b**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a**主张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