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立即支付所欠劳动报酬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刘**2020年开始在张**承包的项目上务工,劳动报酬按每天28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发放。2021年4月25日,经双方结算,张**尚欠刘**8500元劳动报酬未支付并于当日出具欠条。2021年12月17日,经双方结算,张**另欠刘**4500元劳动报酬未支付并于当日出具欠条。经刘**多次催要,张**于2023年1月19日微信支...(本文书还有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