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云南兴铭***********(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晓丽,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9825.33元,并支付以99825.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17日为18268.7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起诉金额:118094.06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dj××××061的《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云南某某学院呈贡校区二期工程建设教学楼群项目的玻璃栏板、铝合金线条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为单价合同,付款方式:施工完成30日内...(本文书还有2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