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3)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薛**一审的全部诉请;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吴**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致使判决结果错误。薛**与吴**之间就平罗县供水水质净化改造工程中并不存在“案涉工程款有关的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形。吴**在另案中明确表述其与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及裁判结果错误。一审法院以吴**未提出过的理由否定薛**的主张,明显违背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公平、公正性。薛**一审中已经提交了转账凭证及吴**另案中陈述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笔录,足以证实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法庭要求薛**、吴**本人必须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但吴**本人并未到庭...(本文书还有3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