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蔡**立即偿还给蔡**借款9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蔡**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9日,蔡**因开网店需要资金周*为由向蔡**借款100000元,并立下一份借条签字确认为据,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之后,蔡**仅偿还本金10000元及部分利息。此后,经蔡**催讨,蔡**拒不偿还借款本息。为此,蔡**诉至法院。
蔡**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9日,蔡**出具借条一份交给蔡**收执,确认向蔡**借款100000元。借条主要内容载明:“今通过银行转账向蔡**借到人民...(本文书还有1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