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胡**、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赔偿原告向**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27515.84元(其中医药费4355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1340元,护理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141773.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法医鉴定费3616元);2、判令被告平安公司在保险限额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上述经济损失,并优先从交强险中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1日16时30分许,胡**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湘d6××××的小型客车,沿祁...(本文书还有3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