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某保龙宝支公司二审辩称:2019年4月工信部就实施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要求对超标车辆以及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上牌登记,故重庆某熙公司称事故发生时没有相关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在保单上约定未按规定上牌的情形免赔20%或200元并以高者为准等内容,属于特别约定,并非格式条款,双方应当遵守。本案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某保龙宝支公司已经按照原判决履行了支付义务,对原判决中已支持而因现在鉴定范围变化导致康复费不受支持的费用,某保龙宝支公司也在本案中进行了处理和认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重庆某熙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石*二审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也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浙江某哈公司二审书面辩称:一审判决对涉及浙江某哈公司的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现重庆某熙公司也未对浙江某哈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故请二审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冉**二审到场参加诉讼,但表示没有答辩意见。被上诉人重庆某哈公司、万**以及原审第三人张**二审未答辩。
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石*、万**、重庆某哈公司、重庆某熙公司等赔偿冉**各项损失共计95,329.32元,由某保龙宝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除由石*、重庆某哈公司、重庆某熙公司等连带赔偿;2.诉讼费由石*、万**、重庆某哈公司、重庆某熙公司等负担。...(本文书还有5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