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宗**、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顾**,被告李**和宗**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850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150元/天,共20天)、护理费9000元(300元/天,按30天计算)、营养费6000元(200元/天,按30天计算)、误工费12000元(300元/天,按40天计算)、交通费1000元、衣服损失费1000元、核酸检测费912.74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上共计93514.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