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某**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文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及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王**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7817.5元;2.判令被告以128781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8%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昆明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于2009年就电力电缆材料等达成买卖合意,约定某乙公司为被告提供电力电缆材料。后某乙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但被告未支付货款。2020年7月27日,某乙公司被昆明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1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