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崔**、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1193.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伤残赔偿金、“三期”赔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待评定伤残等级和“三期”后另行诉讼。
本案查明事实。
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及治疗情况:2024年6月4日19时58分许,崔**驾驶“皖cz××**”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与自东向西过道路的行人李**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被送往某某医院治疗1天,后转往某某1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花去救护车费800元、医疗费74418.41元,合计75218.41元。伤情诊断为股骨粗隆下骨...(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