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诉被告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735.54元、利息1222.75元、违约金1626.3元【暂计至2022年4月8日共计22584.5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申请表、领用合约(章*)及关于对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约定计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一张,后被告逾期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信用卡申请人:廖**。
申领时...(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