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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雁峰********、陈**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湘03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被告陈**辩称,答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原告的司机与村委会通过交警协商赔偿农田12000元,原告愿意承担该笔费用。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1.湘c638**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2.原告起诉的部分损失不合理,应依法进行审核;主张的货物转运费属于间接损失,且已经计算了抢救费用,该损失不应计算,也不属于保险范围;车辆施救费用不需要,因为该车是被追尾,可以正常开动,答辩人有现场照片为证;车载货物泄露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受损车辆抢救费用不存在;停车场货物保管费不存在,也不存在保险范围;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差旅费不属于赔偿项目;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经鉴定15800元,农田损失不属于保险...(本文书还有168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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