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陈**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湘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崔*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湘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2、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被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建在原告前坪的水*和厕所,恢复原状,消除对原告及房屋构成的危害;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被告拆除超过其建房许可证四至范围的房屋部分;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