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为与被告中国人保****************(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保公司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192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晓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3年9月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中国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何**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并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险。2023年4月8日,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双方就理赔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于2023年7月4日诉至本院。被告中国人保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宁*洪续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3...(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