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冉**、原告冉**、原告李**、原告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昆明市某***(以下简称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冉**、李**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32236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5日,冉**因疑似新冠阳性而被社区送至被告昆明市某***(长坡院区)进行隔离治疗。冉**进行隔离前因患有慢性肾衰竭每周*次固定至西山区某某医院做4小时左右的肾透析,透析恢复情况良好,冉**及其家人将其身体情况、病情告知了社区人员及昆明市某***的医生:每周*定时做肾透析、需定时定量喝水保持身体水盐平衡。冉**入住被告医院后,通过微信反复向其家属说没有水喝吃不了药、没有医生护士管他,为此,家属与医生多次交涉都没得到切实...(本文书还有4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