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王**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4)苏08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尹**、王**对13.5万元不承担还款义务;2.由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案涉30万元是投资款而非借款,在投资没有清算的情况下,上诉人没有付款义务;2.对30万元投资款,上诉人已经返还了25.5万元,除一审认定的16.5万元之外,上诉人还返还了9万元现金;3.上诉人尹**收到被上诉人的投资款30万元,与上诉人王**无关,上诉人王**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徐**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赵**述称,在赵**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中,被上诉人明确陈述这两年不要分红钱也不要什么回报,该陈述明确了案涉款项是投资款,只有投资才有分红的说法。
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尹**、王**、赵**共同偿还徐**借款本金50.5万元;2.尹**、王**、赵**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徐**向一审法院提供:1.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借款人:尹**2015年6...(本文书还有5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