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8〕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指派检察员舒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刁**、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杨*任职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寿”)期间,私自将客户信息拷贝至其私人u盘内保存,2017年11月被告人杨*从上海人寿离职后,将其私自拷贝的客户资料信息进行出售,后通过被告人王*介绍,于2018年1月24日在本市中山北路xxx号长城大厦**楼星巴克咖啡厅内,将一个存储上海人寿保险客户资料的u盘交由被告人王*,并通过王*出售给徐某1(另案处理),事后,被告人王*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人杨*支付了人民币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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